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貿促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其實施細則,依法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規范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有序開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是指涉案企業針對與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合規風險,制定專項合規整改計劃,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規管理體系的活動。
涉案企業合規評估,是指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專項合規整改計劃和相關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進行了解、評價、監督和考察的活動。
涉案企業合規審查,是指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對第三方組織的評估過程和結論進行審核。
針對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小微企業合規,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對其提交的合規計劃和整改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條 對于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經評估符合有效性標準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考評估結論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的決定,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從寬處罰、處分的檢察意見。
對于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經評估未達到有效性標準或者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評估結論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準逮捕、起訴的決定,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從嚴處罰、處分的檢察意見。
第二章 涉案企業合規建設
第三條 涉案企業應當全面停止涉罪違規違法行為,退繳違規違法所得,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并繳納相關罰款,全力配合有關主管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第三方組織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涉案企業一般應當成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由其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參與或者協助。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應當在全面分析研判企業合規風險的基礎上,結合本行業合規建設指引,研究制定專項合規計劃和內部規章制度。
第五條 涉案企業制定的專項合規計劃,應當能夠有效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涉案企業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專項合規計劃中作出合規承諾并明確宣示,合規是企業的優先價值,對違規違法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確保合規融入企業的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和管理體系。
第七條 涉案企業應當設置與企業類型、規模、業務范圍、行業特點等相適應的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
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可以專設或者兼理,合規管理的職責必須明確、具體、可考核。
第八條 涉案企業應當針對合規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機構履職的需要,通過制定合規管理規范、彌補監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的制度機制。
涉案企業的合規管理機構和各層級管理經營組織均應當根據其職能特點設立合規目標,細化合規措施。
合規管理制度機制應當確保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獨立履行職責,對于涉及重大合規風險的決策具有充分發表意見并參與決策的權利。
第九條 涉案企業應當為合規管理制度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必要的人員、培訓、宣傳、場所、設備和經費等人力物力保障。
第十條 涉案企業應當建立監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保證及時發現和監控合規風險,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涉案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績效評價機制,引入合規指標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涉案企業應當建立持續整改、定期報告等機制,保證合規管理制度機制根據企業經營發展實際不斷調整和完善。
第三章 涉案企業合規評估
第十三條 第三方組織可以根據涉案企業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細化、可操作的合規評估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 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專項合規整改計劃和相關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評估,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涉案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控制;
(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及時處置;
(三)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
(四)合規管理制度機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五)監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及合規績效評價機制的正常運行;
(六)持續整改機制和合規文化已經基本形成。
第十五條 第三方組織應當以涉案合規風險整改防控為重點,結合特定行業合規評估指標,制定符合涉案企業實際的評估指標體系。
評估指標的權重可以根據涉案企業類型、規模、業務范圍、行業特點以及涉罪行為等因素設置,并適當提高合規管理的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重要崗位等方面指標的權重。
第四章 涉案企業合規審查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人民檢察院收到第三方組織報送的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第三方組織制定和執行的評估方案是否適當;
(二)評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觀、專業,足以支持考察報告的結論;
(三)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不當行為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經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第三方組織已經完成監督評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宣告第三方組織解散。對于審查中發現的疑點和重點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說明情況,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小微企業提交合規計劃和整改報告的審查,重點包括合規承諾的履行、合規計劃的執行、合規整改的實效等內容。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收到關于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存在行為不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反映、異議,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上述內容的申訴、控告的,雙方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情況并會商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或者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等材料發現,或者經對收到的反映、異議或者申訴、控告調查核實確認,第三方組織或其組成人員存在違反《指導意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足以影響評估結論真實性、有效性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重新組建第三方組織進行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企業,是指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實施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犯罪的企業。
對與涉案企業存在關聯合規風險或者由類案暴露出合規風險的企業,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其提出合規整改的檢察建議。
第二十一條 涉案企業應當以全面合規為目標、專項合規為重點,并根據規模、業務范圍、行業特點等因素變化,逐步增設必要的專項合規計劃,推動實現全面合規。
第二十二條 大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層面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天学习|男女做爰猛烈叫床视频网站在线看,女性用的机器人视频,亚洲AV成人午夜亚洲美女_午夜剧场
歡迎評論